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联合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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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权威与法律尊严,促进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将加强协同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重点惩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执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及时侦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公开宣判。 二、凡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执行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被执行人如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应带头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存在拒不履行或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将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阻扰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对以暴力、威胁、围攻、谩骂等手段阻碍执行,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涉嫌犯罪人员应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履行义务,争取从宽处理。 六、申请执行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下落,以及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和证据。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行踪、财产线索和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线索。公检法机关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举报监督电话:0579-82389110,82058254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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