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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地区执行难问题分析和对策
市法院 发布时间:2017-12-19 【字号: 关闭

四百多年前,明代张居正在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提到:“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无法落到实处,那便相当于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已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痼疾,而在农村地区因受地理位置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影响,执行难问题尤为突出,笔者所在法院地处浙江山区,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的磐安,笔者从当前我院执行的现状出发,结合本人自身执行工作经验,深入剖析农村地区执行难问题存在的原因,尝试提出解决农村执行难问题应采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为解决农村执行难问题献计献策。

 一、农村地区执行的现状

(一)农村执行案件标的普遍较小,但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人是社会的动物,生产和生活中的摩擦和矛盾在所难免。笔者通过我院玉山法庭四年执行案件的分析,发现农村地区执行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存在执行标的普遍较小(见表1)、案件简单,但矛盾尖锐、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等现状。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很多矛盾都是双方多年产生积怨长期压抑的爆发,加上当事人对公权力的不信任,心态的不稳定,导致农村执行案件在处理上难度很大,矛盾很容易激化,这对执行人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表1:2012年-2015年磐安县人民法院玉山法庭执行案件标的比例表

 金 额

年  份

1万元以下

1万元-5万元

5万元-10万元

10万元以上

2012年

45.6%

38%

15.2%

1.2%

2013年

55.3%

31%

12.6%

1.1%

2014年

33.3%

43.3%

10.6%

12.8%

2015年

27.7%

26.6%

18%

27.7%

 

 

 

 

 

 

 

 

(二)农村执行案件类型多、范围广,其中涉民生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农村执行案件多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提供劳动报酬纠纷以及简单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案件涉及种类繁多,这对执行人员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来,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费等涉民生案件不断增多,在农村执行案件中占据相当比重,此类案件执行的效果与人民群众的生计休戚相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

(三)被执行人难寻,逃避执行现象严重。被执行人住所难寻,现农村地区没有进行统一地规划,房屋建筑比较凌乱,寻找被执行人的住所困难重重。其次,被执行人难辨,执行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大多数干警都没有见过被执行人,只能靠调取公安部门户籍照片去辨认被执行人,往往不能当场辨认出来。被执行人难寻也是执行难问题的一大因素,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涉案被执行人除年岁偏大的,大部分会选择外出务工逃避执行,即使是留在农村的被执行人也常常早出晚归进行农耕活动,导致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

(四)执行财产单一,可执性不高。农村地区,很多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困难,基本只能解决温饱问题,履行能力较差,大多数被执行人仍然靠“一亩三分地”为主要收入来源,靠天吃饭,收入不固定,被执行人的存款和执行标的差距较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难以掌握,许多被执行人除存款之外,财产状况单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多。此外,虽然农村很多被执行人都有房屋,但受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但不能自由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被严格限制,这对农村房屋的执行处理十分困难1)。

(五)农村执行环境恶劣。一方面地理环境恶劣,以笔者法院所在地为例,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管辖地域广,山路崎岖,交通不便,执行过程常常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执行成本大;另一方面人文环境恶劣,农村地区多是熟人社会,有些被执行人四处托关系,在关系网面前,执行力度大打折扣,无端给执行人员造成心理压力。另外,农村地区多以家族式居住,村民碍于血缘、乡情不配合执行现象突出,甚至以群体性暴力阻碍法院执行现象常见,这使得在农村法院执行工作很难有效开展。

二、农村地区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执行法律不完善,强制执行措施和手段匮乏。执行难问题在法律角度上说就是执行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无招可使的反映。虽然新的民事诉讼法和解释增加了执行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执行的解释和规定,但现行关于执行的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执行措施少、缺乏可操作性,执行威慑力不强,无法对付实践中日渐繁复的执行工作。同时,面对抗拒、妨碍执行等暴力阻碍执行的行为束手无策,相关惩戒力度不够,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之中。

(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履行能力差。农村地区多以农业、手工业作为经济来源,经济收入不稳定,收入水平较低,虽然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加,但受文化水平技术能力影响,在外务工人员工资水平也不高,履行能力差,常常导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基础设施不健全,加上受地理环境影响,山路崎岖,交通不便,也大大提高了执行的成本。另一方面,虽然现在进行新农村建设,但是多数农村仍没有进行统一规划,农村建筑错综复杂,有的无门牌号码,有的深巷小道,这也无疑加大了执行的难度。

(三)农村地区多为“熟人社会”,法律基础薄弱。受血缘和地缘的影响,农村构建了一个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人们把关系、人情作为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一旦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常常寻求各种关系来妨碍执行,大大给执行人员带来心理压力,同时到农村地区进行强制执行,村民碍于血缘、乡情常常不配合执行,还会因被执行人的教唆以群体性来阻碍法院的执行。另一方面,农村地区人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申请执行人方面认为将案子申请执行就坐等收钱,法院就该给申请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否则就把责任推到法院,采取各种方式给执行人员施压。而被执行人则把法院执行当作“儿戏”,通过财产转移等方式来躲避执行,常常和执行人员玩起“躲猫猫”,严重影响执行的进程。

(四)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惩戒措施少。执行难问题究其根本,实为社会信用的缺失。虽然对于城市来说,社会诚信体系已不断健全,但对于农村来说,该体系基本没有建成,即使存在惩戒措施往往对农村被执行人影响不大,例如现有的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银行征信系统等失信惩戒行为对农村普通老百姓来说意义不大,对日常的生产生活基本没有影响,并不能形成强有力的制约,一些被执行人仍在利用各种形式逃避法院的执行。

(五)审执兼顾不够,判后释明缺失。农村地区很多老百姓认理不认法,一旦认为自己有道理的事情,无法法律怎么判决,都无法改变其观点,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没有及时对当事人阐明相关判决理由,导致当事人抗拒执行的心理发生,影响日后执行工作的开展。虽然现行政策要求审执分离,但是执行作为法院审判过程的后续环节,和立案审理环节息息相关。很多审判人员在立案审理过程没有顾及后续的执行问题,很多保全措施没有及时的采取,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可乘之机,导致案件难于执行,陷入僵局。

(六)执行力量单薄,执行联动不健全。当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现实际办案的执行员10人,内勤1人,聘用人员3人,执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队伍越来越年轻,办案经验越来越少,刚培养出来的办案精英就被业务庭或者行政岗位挖走,导致执行队伍力量不足,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此外,执行装备差,警备设施不足,车辆紧张,对于一个山区的法院来说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从外部角度来看,解决执行难问题,不能单靠法院唱“独角戏”,现行农村地区执行,基本仅依赖于金融、国土、公安等部门的协查协助,而依托于农民、扎根于农村的乡镇部门基本没有参与到解决执行难问题当中,这使得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受阻碰壁。

三、农村地区执行难问题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农村地区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笔者结合农村地区的特点和自身平时的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提出自己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立法,出台强制执行法,细化和规范执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也是国际社会普遍选择和发展趋势,日本、越南、韩国分别从1979年、1989年、2001年将民事诉讼法中“强制执行篇”删除,另行制定强制执行法,上述国家的立法模式和制度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作用,我国有必要打破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一体化的法律体系,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2),进一步将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义务和责任等具体化;对执行措施进行创新和细化,加强可操作性;规范和明确当事人及协助执行人的义务;完善执行运行机制;健全执行救济制度。同时,加大对隐匿、转移财产等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扩大构成拒执罪的犯罪情形,不再让“拒执罪”成为摆设,对逃避执行和妨碍执行的人员进行严厉打击,使执行工作有规有矩,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解决农村执行难,要深入到农村,伸长普法之手,广泛宣传《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增强农村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普及相关执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认识到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方面的义务,明确拒不执行的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努力营造讲诚信、守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集中收集法院执行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主动配合执行的重要性和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转变执行方式,开展“因地制宜”的执行工作。在农村开展执行工作,首先要充分掌握农村生产规律,利用“放水养鱼”等方式开展执行工作,农村地区春耕、夏种期间会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投入生产,此时就不宜进行执行,等到收获季节农民手头宽裕再去执行。又如笔者所在地区的三四月为采茶季、九十月为茭白收获期,农民收入可观,充分利用天时、地利、人和来开展执行工作往往会起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其次要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规律,通过“错峰执行”,破除“八小时”工作模式,利用早间执行,晚间执行,节假日执行等方式,有效解决被执行人难寻等问题。

(四)强制与教育结合,软硬兼施。M·弗里德曼曾言:“法学研究总的来说对奖赏注意不多,法律制度似乎使用惩罚比奖赏多。从某种意义上说,惩罚似乎更有效。”3)但在农村执行过程中要结合农村特点,不可搞“一刀切”的执行方法,要注重软硬兼施,偏重思想教育,规范执行作风。对于有履行能力的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一方面可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另一方面还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其他意欲消极拖延或阻挠、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对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充分了解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履行义务,配合法院工作。同时,及时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执行调解工作,可采取缓期执行、分期执行等多种方式,营造一个连续执行的良性循环,通过以说服教育来替代强制执行,往往会收到好的效果。

(五)加强乡镇联系,建立村官联络机制。加强与各乡镇部门的联系,积极寻求乡镇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形成法院执行工作与乡镇工作的良性互动,借助社会力量建立起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减少阻力,促进法院执行的顺利开展。另外,开展大学生村官工作是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现如今农村地区已基本保证了村村有村官,大学生村官作为村干部的新生力量,他们大多都是高素质人才,长期扎根在农村,与村民联系密切,关系融洽,往往又和村民没有血缘关系和利害冲突,法院执行工作可以充分地利用这个资源,建立村官联络机制,可由村官协助执行,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同时,可以将各村的被执行人通知村官,由村官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和财产线索,便于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农村式曝光台,完善执行举报机制。现有的执行失信惩戒措施对于农村地区常常没有震慑作用,与农民生产生活没有什么大的影响,而“面子”是中国农村百姓在社会互动中产生的一种典型的社会心理现象,是一个中国本土的社会心理概念,它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频繁地使用着,在村民的人际交往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4)。现如今村里都设有“村务公开栏”,可与各村协商,在公开栏中增设“执行曝光台”,丰富曝光形式和手段,建立媒体曝光、互联网曝光、村务曝光三位一体的线上线下曝光模式,让被执行人的真实面目大白于天下,使被执行人们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敦促被执行人的履行。另一方面,积极开展执行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对举报人予以适当的经济奖励,同时及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人人就能得而剿之,知而远之,被执行人从此就会寸步难行。

(七)加强审执衔接,及时做好判后释明。虽然现行政策要求审执分离,但在实际工作中则应审执兼顾,加强审执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搞好工作衔接,及时告知当事人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权利,在诉讼阶段充分考虑日后的执行工作,做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工作,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从而防止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的行为。

农村诉讼案子中,很多当事人认理不认法,法官在作出裁判之后,应及时做好判后释明工作,针对当事人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提出的疑问,以事实为依据,运用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说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的事实、依据和理由等5),从而使当事人自觉地接受法院裁判、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把当事人情绪降低到最小限度,有利于日后执行工作的开展。

(八)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发挥执行私力救济。再合理的判决,如果不被当事人所接受,那么在最后的执行阶段必然困难重重,使得判决成为一纸空文。6)加强诉讼阶段的调解,减少判决,适时地让双方当事人表达、变更自己的想法,以商量的方式解决问题,更加有利于矛盾的解决,便于日后执行工作的开展。在执行阶段亦是如此,转变执行思路,积极开展执行的调解工作,让双方当事人坐下来,缓下来,可以有效得缓解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促使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减少执行成本。另一方面,民事执行的私力救济,从广义的角度上指的是在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的请求下,借助第三者以中立名义、通过居中调解来介入民事执行纠纷解决的过程,不仅包括自助行为,还包括社会救济7)。在农村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邀请村里有威望的长着,村干部参与协助执行,及时调处,妥善处理,能够防止矛盾激化,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对化解纠纷,缓和矛盾起着积极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效地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

(九)设立执行救助专项基金,完善司法救济体系。农村执行案件中,很多案件都是涉民生案件,这些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很多都是经济困难生活没有保障的弱势群体,执行款和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在这类执行案件过程中,往往会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导致执行陷入僵局,对于这类涉民生执行案件,应及时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安抚工作,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将他们纳入财政或社会适当救济范畴,从而暂时性地解决执行问题,避免新的矛盾发生。作为法院部门,要及时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完善司法救济体系,进一步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加大筹措救助资金力度,设立执行救助专项基金,对需要司法救济的执行案件进行分析,把握好原则,规范地、及时地发放救助资金,把这一项资金利用好。

结语

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农村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是复杂的多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破解农村执行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系统工程,周强院长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法院工作中已经奏响了“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号角,作为基层的执行干警要扎实工作,结合农村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转变执行思路,借鉴有效的执行工作经验,循序渐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1)黄安盛:《我国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对策》,载《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4期,第15页。

2)颜福成:《破解“执行难”之立法探析》,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第162-163页。

3)[美]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视角观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97 页。

4)温金荣:《近年来面子现象研究的热点探析》,载《青年与社会·中外教育研究》2008年第12期,第108-109页。

5)黄荣叁:《凤山县法院“五注重”“五力求”做好释疑工作》载http://gxfy.chinacourt.org

/public/detail.php?id=48891,于2016年6月19日访问。

6)史向阳:《浅谈法院调解工作的意义以及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载http: //sxfy.chinacourt.org

/public/detail.php?id=27178,于2016年6月11日访问。

7)陈魏:《农村民事执行难成因分析———兼论私力救济的可行性》,载《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27-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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