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德群等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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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对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未完全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陆续在本院执行门户网站(http://zxw.jhcourt.cn/)公布。本公告一经公布,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视为送达。 被执行人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失信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本院经审核后认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可以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本院经审核后认为认为失信信息错误的,依法将予纠正。 二○一五 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5)浙金执民字第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祖潘与被执行人王德群、夏禹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德群、夏禹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德群、夏禹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一五 年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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