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本院在执行下列案件(具体见附件)过程中查明,浙江三特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等182名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浙江三特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等182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附:浙江三特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等182名失信被执行人清单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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